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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 88号、苏价费[2000]1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26 | 生效日期:2000-05-26 |
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常熟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经省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并对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省定的小学和初中收费标准为省控标准,各市可在省定的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区别城市与农村,确定本地区具体的收费标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备案。
二、决定在今明两年内,对普通高中进行招生收费并轨。并轨后不再分公费生、自费生和借读生。并轨后的学费标准:苏州、常州、无锡、南京市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市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6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50元;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市略低于苏南的标准。各地可在上述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并轨后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轨改革的进度,由各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轨方案报省备案。暂不并轨的市,收费标准仍按1998年标准执行。高中收费并轨后,原在校的高中生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高中招生收费并轨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各地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操作,做好宣传。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初中、高中学生在校住宿的,学校可收取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元。少数住宿条件好、实际成本超过以上标准的,由各市、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核定。
四、对依托重点中学、实验小学举办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各地要进行一次检查,凡未具备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和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不得按民办学校招生和收费标准收费。
五、切实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并轨后,学校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5%左右的比例,建立奖助学金,用于对优秀学生奖励和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当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执行学、杂费减免的各项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孤儿,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对民政优抚对象、单亲家庭、城镇下岗职工和烈士子女等,要视困难情况给予减收或免收学费、杂费的照顾。中小学减免学、杂费的比例为收费额的15%左右,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年份,减免比例还可适当提高。禁止学校将学、杂费收取情况与老师的工资、奖金挂钩。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三增长、一优先”,确保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基本的办学条件。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级财政不得减少或者抵顶对学校的拨款。
七、中小学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代办费等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代办费由学校在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定期结算,不允许挪作它用。学校学杂费等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调用中小学收费收入、捐赠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或用于其它方面的开支,违者将按挪用教育经费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时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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