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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财综字[20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2000-05-26
 

省气象局,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报审气象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气计发[2000]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气象部门对从事气象探测、预报、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气象科技服务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为弥补相关管理经费,经研究,同意气象部门收取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经营性氢气球、飞艇充灌、施放技术资格认定费,每单位700-1400元。

  二、城市中心地带或人流密集地区,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量施放氢气球、飞艇的申报及充灌、施放场地、时间的检查和审定费,每次400-800元。

  三、江西省气象科技服务资格认定费,每单位1200-1500元。

  四、气象资料技术审查处理费,每百个记录数据250元,大型建设项目气象资料现场技术鉴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五、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费,每单位1500-3000元。

  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认证费,每单位1500-3000元。

  七、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认证费,每单位1500-3000元。

  八、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设计审核不收费。

  九、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费,双方协商确定。

  十、培训费按每人每天3元计收,资料费、场地费及操作技能过程中原材料的消耗费用均按实际支出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均含证照、表格等费用,资格认定(证)费均包含聘请专家、差旅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费。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必须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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