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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农[200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06]32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进行填报。现就补充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
请各区县正式行文报送,并通过市局电子邮箱系统将电子版发送农业处。
发送电子版的要求是:每张工作表单独成为一个工作簿,即区县应报送22个Excel文件(请压缩成一个文件发送),文件名称要标明上报单位和表格序号,例如,“××区(县)表3—3”。
二、时间要求
请各区县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表》送市局农业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十五”时期财政支农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06]323号),其附件的电子版通过我局电子邮箱发送区县)(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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