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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卫生统计指标体系》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卫办发[2007]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6 | 生效日期:2007-01-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卫生统计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确定了统计指标的调查方法、调查范围、调查频率、报送方式、数据采集系统及主管部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制定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中参照执行。
附:国家卫生统计指标体系(略)
卫生部
2007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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