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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办发(2007)10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7-01-29 | 生效日期:2007-01-29 |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地运转,针对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承办署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行文时严格遵照执行。
根据上述通知精神,结合我署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再提出和重申以下要求:
一、署机关各业务司可在本司权限范围内,以司发函的形式与特派办或派出局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审计项目实施中的具体业务事项。但不得要求特派办或派出局直接向本司报送文件和简报,也不得要求特派办或派出局将本应以报告文种向署报告的事项变通为以函(指红头函件)或便函(指白头函件)形式向本司报送。
二、各特派办实施审计项目,在提交本办的初步审计情况或征求主管业务司意见时,可以函或便函形式直接向主管业务司行文;但在提交本办最终审计结果时,必须以报告或审计文书形式报送给审计署,而不得以函或便函形式直接报送给业务司。
三、各派出审计局向署报告重要工作事项或按照署或办公厅的通知要求反馈其征求的意见时,须以本局简报、报告或意见等形式向署正式行文,而不得以白头报告或便函形式代替;要按照规定份数将文件归口送至办公厅(电子文件配套发至“审计署办公厅”邮箱),由秘书处统一分发给有关署领导和主管业务司局,而不得自行分送。
四、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审计局要增强整体和效率观念,办文要抓紧时间,给后续环节留出必要的办理时间,避免出现“前松后紧”和人为制造“急件”,特别是将起草的文稿拖至长假前才仓促送出审签的现象。作为急件办理的发文,须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紧急原因及相关环节的办理过程。
五、署机关各单位和各派出审计局要认真学习掌握机关公文处理规程,办理发文时要认真完整地填写发文审批单内各有关栏目,同时要填写好发文簿。办理印发需附有送达回证的审计文书时,还要一并填写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请各单位认真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署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署办公厅将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审计署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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