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建[2005]4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6-17 生效日期:2005-06-17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属矿山企业:

  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和监督,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1]809号)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财建[2003]1093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级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矿产资源保护,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规范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规定》(财建[2003]10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的形式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贯彻“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密切结合。
  三、体现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重,合理开发和保护资源并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环境污染并重。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的范围。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共伴生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和工业性试验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开采小于可采厚度和低于工业品位矿石,对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整合资源,有效治理乱采滥挖、破坏浪费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科学综合开采水平的保护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所采用的工艺和技术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二、矿山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探采行为,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的地方配套和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三、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省直企业)的正式申请文件、申请项目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立项依据、工作范围和起止时间;
  2、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续作项目需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以及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3、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4、项目预期成果及效益分析;
  5、经费预算及来源;
  6、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年完成同类项目及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等内容
  7、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不足和实施后可能对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等。
  三、每个项目的单位法人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市、县矿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直属的矿山企业,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矿产资源保护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资金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是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补助性投入,其来源主要包括: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每年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数额,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预算,对市、县矿山企业项目的资金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省直属矿山企业项目的资金通过国库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发现项目申报资料不实,蓄意套取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不按项目设计方案实施,虚报项目成果等,将视情节轻重,取消项目,追回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矿山企业应当将项目的实施情况、成果资料、财务决算等整理成册,向所属市、县国土和财政部门申请验收,省直属矿山企业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验收。市、县国土和财政部门验收后将项目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