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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服函[2007]59号、苏财综[2007]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6 | 生效日期:2007-04-16 |
省交通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请求增核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标准费的函》(苏交运[2007]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比价关系,核定客运线路铝质标志牌(规格600MM×300MM)工本费每块80元。其他管理事项仍按《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苏财综[2005]56号)规定执行。
此复。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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