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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组织承销商进行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分销的公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债字[2000]112号,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承销商利用本所交易系统分销国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国债904”)利用本所交易系统挂牌分销,挂牌分销期为2000年5月23日至30日,分销期结束后可上市流通。

  二、国债904为记帐式附息国债,期限10年,以面值发行,票面利率为浮动利率(随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而浮动),每年付息利率以0.62%为基数,加各付息期起息日当日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起息日为2000年5月23日,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23日(节假日顺延)。2010年5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国债904在本所挂牌分销,挂牌价格为100元/百元面值,认购申报单位为壹手或其整数倍(壹手为合计面值1000元)。

  四、在分销期内,承销商在本所分别挂牌卖出其所承销的国债,各承销商的证券简称分别由四个汉字组成,如“国信证券”表示由国信证券公司销售的国债。承销商的国债分销代码为16**或17**(该期国债上市后其代码统一转换成“1904”,“19”指本所国债现货代码,“04”指2000年上市的第4期国债)。

  五、在分销期内,本所交易系统通过买卖盘揭示各承销机构挂牌数量,行情成交量一栏实时显示各承销商累计销售数量。

  六、投资者须用证券帐户(含基金帐户)直接申报买入。

  七、投资者在全国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买入国债904免缴佣金,本所亦不向证券经营机构收取购买国债的经手费。

  八、各承销商可采用合同分销的方式分销其国债,并须及时报本所进行债权登记。

  九、分销期内,拥有本期国债的金融机构可按1∶1的抵押比例做回购业务。

附件:2000年记帐式(四期)国债深交所挂牌机构证券分销代码一览表(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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