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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及装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费[2007]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卸载及补偿收费标准的请示》(甘交财[2006]1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公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收取补偿费和卸载费正式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超限超载车辆补偿费正式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超限超载车辆装卸须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凡车主要求由交通部门装卸者,卸载费5元/吨,装载费8元/吨。卸载后的货物由交通部门免费保管3天,超过免费保管期限者,每日每吨收取保管费10元。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仍按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须严格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附件:甘肃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略)
甘肃省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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