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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5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9 | 生效日期:2000-08-09 |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高新区物价办,市建委: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关于印发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93号)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范围: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主城区内收费标准为44.28元/㎡(建筑面积)。主城区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 主城区外收费标准为20-44.28元/㎡(建筑面积)。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幅度自行确定。
三、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范围;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四、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范围: (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
(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000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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