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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经营成本和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7]7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7-04-11 | 生效日期:2007-04-1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的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促进发展,经市局研究,现对《关于明确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梅州特约经销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梅地税发[2004]124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规定予以调整。即从2007年5月1日(代开发票时间)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特约经销商申请开票收入额,准予每月扣除1600元工资性支出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再按余额扣除40%的经营费用,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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