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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保护灵璧石资源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政[2007]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1 | 生效日期:2007-01-21 |
为加强灵璧石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推进灵璧石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封山保护灵璧石资源。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灵璧石是我县珍稀矿产资源,具有较高的美誉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灵璧石资源矿区进行开采活动。
二、封山禁采时间:2007年1月21日至2007年6月30日。禁采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包括在灵璧石矿区的山坡、山脚、村庄、院内、宅前屋后等地方开采。
三、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七日内,矿区范围内现有采石者应立即停止开采,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四、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县政府主管全县灵璧石资源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灵璧石资源的勘查、开采、购销和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加强对灵璧石资源矿区的巡查,对封山禁采期间仍进入矿区采挖灵璧石的,依法没收其开采工具和挖出的灵璧石,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和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封山禁采期间采取有奖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602242613705577598
1395579393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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