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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府办发[2007]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市中、省单位和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7号文)精神,切实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畅通工会经费征收渠道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含工会筹备金,下同),既是提高企事业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切实解决工会经费收缴难的问题,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又是促进工会组建,更好地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的需要,更是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前扣除,杜绝国家税收和工会经费流失的需要。因此,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将所属各缴费单位的计提基数、解缴比例等有关基础数据,如实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以利地税部门加强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将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方总工会,以便共同做好漏缴、欠缴经费单位的排查、审核和经费催缴工作。通过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互动联系,进一步畅通工会经费征收渠道,扩大收缴经费的覆盖面,做到工会经费的应收尽收。

  二、求真务实,强化管理,提高代征工作效率  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疏通和协调,研究和解决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要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缴费单位,提高代征工作效率;要加大对工会经费计提解缴和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检查结合起来,对不申报缴纳和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地方总工会共同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追缴的工会经费和滞纳金按规定缴入工会经费集中户;地方总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和规范代征工作。

  三、市地税局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有关事项
  (一)代征范围
  凡内江市市属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各种类型的所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内江市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供电等产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已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1、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60%留基层工会使用,40%(中央、省驻内江市的金融、保险工会10%、其他产业工会5%)上缴市总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单位每月应向市总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期征收。各企事业单位、行政或工会应依法按月主动到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稽查局办税大厅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缴入市总工会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1、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地税直属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如实申报。
  2、解缴。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专业管理办公室、稽查局对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由市总工会提供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市总工会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市地税局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市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3、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市地税局和市总工会要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相关基本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市地税局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市总工会要随时掌握所属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等基本数据,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催收催缴工作,依法对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可由委托代征的地方总工会向被委托的税务部门按代征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工作经费,具体比例为:市总工会按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10%拨付工作经费,每半年拨付一次给税务部门,拨付工作经费应通过银行转帐,不支付现金。工作经费用途可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代征实施方案。

内江市政府
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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