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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7年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甬财政外[2007]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2007-01-01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现将《宁波市2007年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市外经贸局(贸发处)联系。
  联系人:钱芳,电话:87178059.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宁波市2007年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走出去,贯彻落实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和品牌战略,加大促展力度,提升参展质量,扩大宁波对外影响。根据中央和省、市对外贸发展和促进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外贸当前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宁波市2007年度境外参展展位补贴实施办法。

  一、企业申报条件
  凡在本市登记备案的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包括个体对外贸易经营者),上年度外贸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一个企业的海关代码项下),参加我市有境外展览经营资格单位(以下简称组展单位)组织并列入年度市补贴项目的境外展(博)览会,及参加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参加的境外展(博)览会,均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境外参展展位补贴。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1.组展单位组织参加重点开拓的非经济发达地区和国家(地区)如中南美洲、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和香港)和原东欧地区国家的展览项目,每个标准展位(3×3平方米,下同)补贴15000元(详见附件1)。
  2.对经济发达地区和国家(地区)如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香港等的展览项目,每个标准展位补贴4000元(详见附件1)。对于以上地区和国家(地区)已经成熟的展览项目不予补贴(名单详见附件2)。
  3.对于同一企业在同一展会上展位数超过6个(含6个)的。展位补贴金额按6个展位数补贴。
  4.为支持和鼓励品牌企业积极输出自有品牌产品,对列入2006年度宁波市级及以上的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的,除按以上第1点和第2点的补贴额度外,另再增加每个展位5000元的补贴(最多补6个展位)(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已申报"中央品脾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凡列入2006年度宁波市外贸进出口额前50家的重点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的,除按以上第1点和第2点的补贴额度外,另再增加每个展位5000元的补贴(最多补6个展位)。以上第4点和第5点的补贴如有重复,只能享受一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
  6.为宣传宁波,扩大对外影响,提升参展质量,对组展单位组织的展位具有一定规模(50个及50个展位以上),展位位置又相对集中且承担我市的"消博会"、"家电电子常年展示中心"招商招展工作的,需要对展位进行统一特装和宣传的项目,可以申请项目特装补贴,符合展位补贴标准且列入补贴项目的可以提出展位补贴申请。特装项目由组展单位在项目实施4个月前提出申请,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下达项目实施批复单,由组展单位实施(详见附件1)。但该类项目一般每年不超过5个,每个项目补贴额一般不超过25万元。对于自办境外展的项目,参照以上项目特装补贴标准,但每年不超过2个。凡同一个展(博)览会涉及到我市两家组展单位同时组织参展的,按一个项目执行,并要求相互协调,相对集中,尽量涵盖到两家组展单位组织的所有参展企业。
  7.根据国家及市政府确定的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承办的涉外境内外政府项目,统一列入本补贴计划盘子,补贴的额度不超过本办法的最高补贴标准。具体项目由市外经贸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后执行。
  8.凡申报和列入我市境外参展补贴项目的,组展单位应规范操作,对补贴项目不得外包(转包),否则一律不予兑现,产生严重后果的将取消执行境外参展补贴项目的资格l-3年。组展单位不得借助补贴政策提高参展费用,所有列入补贴的项目组展单位应将展位价格报市外经贸局备案,同时在各自网站上公布,做到信息公开,运作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申报与核发程序
  境外参展展位补贴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商量确定,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发文公布。市有关组展单位负责汇总展位补贴申报资料,经市外经贸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外贸出口扶持资金实行银行代理发放的通知》(甬财政外[2002]374号)的规定进行资金发放。
  1.由参展单位通过互联网络在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设立的"境外参展摊位补贴资金申报系统"(网址。czsb.nbfet.gov. cn),填报2007年度《宁波市境外参展展位补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5),并按要求将生成的原始申报表打印并盖章确认后报送给市组展单位,组展单位按年初参展计划确定的时间,必须在次月内完成参展补贴申报。同时需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持有者提供外方邀请函和护照签证页复印件;
  (2)组展单位境内外参展展位费支付凭证(须注明详细展位数);
  (3)组展单位收取企业参展展位费凭证(须注明详细展位数);
  (4)组团单位订购展位数和实际分配展位数细目单,参展单位名录。
  2.组展单位应对执行完的每个列入补贴计划的项目,及时收缴有关申报材料,做到一事一清,材料齐全,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的所有境外参展补贴材料及《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申报汇总月度表》(见附件6)报市外经贸局(贸发处)。补贴政策每年兑现一次即当年的符合补贴的项目经过审核后,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前实行兑付。
  3.统一进行特装补贴的项目,应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分别提供分项目特装的预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及发票。并同时提供具体承揽特装业务的装修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装修合同。
  4.组展单位必须按照已确定的补贴项目执行,严格控制项目的调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原定项目调整的,调换数量一般不超过原定项目总数的20%。并提前3个月提出调换申请,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并下达项目调换批复单。
  5.组展单位须于2007年11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境外参展展位补贴项目计划,报市外经贸局汇总后,由市外经贸局根据下一年度境外参展补贴项目的资金安排,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发布下一年度境外参展展位补贴项目计划。
  6.已享受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展位补助的参展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
  7.参展单位要按规定办理申报补贴手续(在实际执行参展日期后的次月度内通过网络完成申报和资料提供事项),如果超时申报,原则上将不予补贴。

  四、检查和督促
  1.根据需要和有关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对组展单位的摊位补贴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各组展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如发现有违规操作的,将取消其我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项目执行资格。
  3.市外经贸局要加强境外参展摊位补贴工作的宏观管理,市贸促分会要加强具体境外展览活动的协调与管理,维护我市出展经营秩序,规范参展经营活动,共同做好我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工作。

  五、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市里出台的2007年境外参展展位补贴的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本地的促展鼓励政策,引导更多的外贸企业走出去,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来实现外贸队伍、产品和市场的优化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07年度境外参展补贴标准细目表及摊位特修项目(略)
   2.2007年不予补贴的境外展会清单(略)
   3.2006年度我市50家获部、市级出口名牌企业名单(略)
   4.2006年度全市进出口50强(略)
   5.2007年度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企业中报表(略)
   6.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中报汇总月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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