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4]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2005-01-01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几年来,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落实低保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动态管理下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较好地维护了首府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我市低保工作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低保申请、审核程序不够规范,部分城区资金配套不足等方面,影响了我市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南府发〔2003〕132号)已经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办法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工作程序,保障低保发放所需资金,现将各城区、开发区负担的比例明确如下:兴宁区、新城区、高新区、经开区按低保救济金发放总额的30%负担(含中直、区直、市直及城区直属单位发放对象,下同),城北区、江南区、永新区按低保救济金发放总额的20%负担。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城区、开发区要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季)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一律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政府
2004年10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