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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综[2004]1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统一减免3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统一减免20%。减免时间一年,从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10月止。
二、治安联防费暂时予以保留。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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