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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南永二级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楚政通[2004]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2004-10-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4〕61号文批准,南永二级公路实行收费还贷,一期工程(南华至赵家店段)已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半年多,经研究决定南永二级公路南华至赵家店段车辆通行收取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永二级公路南华至赵家店段全长92.4公里,于2004年10月29日8:00开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南永二级公路是我州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贷款修建的高等级公路,收费还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关于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在南华、仓街、赵家店设置收费站。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及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在收费站点公布),收费工作委托楚雄高等级公路管理段负责。

  四、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要服从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按规定交费通过,并协助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收费人员共同维护好南永二级公路的正常秩序。  南永二级公路是我州实施“三纵四横”、“黄金大三角”高等级公路网络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华至赵家店段的建设投入使用,对改善滇西8地州出省入川,对外开放,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该路段依法进行收费,是保障公路的正常管理养护,有效发挥新建公路社会效益,促进我州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请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社会各界给予理解和积极支持。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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