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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国税发[2004]21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0-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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