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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费4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2004-10-28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4]115号)悉。根据人事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4]8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精神,及省人事考试中心2004年上半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本开支情况,经研究,核定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50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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