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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价函[2007]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2 | 生效日期:2007-02-01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6]100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属下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取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广东省安防系统工程检验收费标准表(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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