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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价[200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取消11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3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有关单位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和调整收费。文到之前已经收取的相关费项,应予退还缴费人。

  二、请各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更改)《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
20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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