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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6]30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范围,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三、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四、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任务,免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管理: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通过部门综合预算安排。
(三)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的非事业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对外检验检测收费,暂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收费标准以本函规定标准为最高限价,由市(州)物价局具体确定,同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
(四)受检单位(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实施有偿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本函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少检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函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对产品实施的检验)、验收检验(对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设备实施的检验)、定期检验(按规程规定周期,对在用设备实施的检验)。
七、本函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3年。《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起重机械、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通知》(川价费[2004]202号)在本通知执行前仍然有效。
附件 :(略)
1.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2.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3.客运索道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4.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6.压力管道、槽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7.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0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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