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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2007年自治州地方粮食收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巴政办[2007]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州财政局、粮食局关于《2007年自治州地方粮食收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自治州地方粮食收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
为保护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继续实行地方粮食补贴政策。补贴的方式为按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粮食数量给予补贴。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贴的范围、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品种:自治州地方乡镇(场)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的小麦、大米。
(二)补贴标准:在自治区确定的按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粮食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每交售一公斤小麦或大米再补贴0.07元。
二、直补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直补资金的筹集:2007年自治州地方粮食计划收购总量为6000万公斤,全州共需直补资金420万元。按照“以棉补粮,以南补北”的原则,由库尔勒市、轮台县、且末县、尉犁县四个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库尔勒市168万元、尉犁县138万元、轮台县72万元、且末县42万元,粮食收购超计划部分所需资金由州财政承担。各县市所承担的资金必须于2007年6月10日前交至州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不能及时上解的县市,州财政将通过抵扣县市财政补助方式到位。
(二)直补资金的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州、县市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金”专户逐级下拨。
再由县市财政局拨付农税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乡镇农税所向其所在乡镇交粮农民兑付粮食直补资金。
三、2007年自治州地方粮食收购直补资金管理工作参照《转发州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关于2004年度自治州粮食收购直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发[2004]76号)执行。同时,必须将自治区和自治州地方粮食直补资金分别设立帐户,分开帐务核算,正确反映各级直补资金的收付情况。
四、根据《关于我区全面推行对种粮农民补贴实行一卡通分发工作的通知》(新财建[2006]373号)精神,自2007年起全面实行自治区、自治州地主粮食直补资金“一卡通”发放制度。
五、自治州地方粮食直补资金实行年度分批预拨、年终由州财政会同粮食局、农发行与各县市统一清算的办法。同时,自治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直补资金政策和直补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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