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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教财[200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10 生效日期:2007-03-01
 

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市教委200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了《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设立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由北京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分为二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各高校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五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高校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七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在新学年开始前(9月1日),根据高校上一学年在校本、专科和高职学生人数,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学年资助学生总人数及各高校助学金分配名额,并下达助学金经费预算。
  (二)各高校根据下达的名额及助学金数额,按照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在正式确定获资助的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学生名单》(见附表2)及《获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一式两份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获得资助,并且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助学金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1]1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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