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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函[2006]4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11-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到《通知》后,要按照《通知》确定的报表格式及相关指标口径,尽快修改相应的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材料,加强对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确保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及纳税评估软件由省局统一修改、调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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