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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虹口区曲阳图书馆收费主体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5]8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5 生效日期:2005-12-05
 

上海市图书馆:

  你馆《关于增设上海市虹口区曲阳图书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请示》(沪图情[2005]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虹口区曲阳图书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主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票据使用和收费资金的管理仍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图书馆读者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沪财预[2005]46号沪价费[2005]34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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