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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济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200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济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济源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其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七)彩票公益金;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二)拟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具体措施;
(三)汇总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进行非税收入项目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
(四)审核、汇总、编报政府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五)组织征收、监督检查政府非税收入,指导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收和收取。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越权或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部门(单位)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预算)和决算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由执收单位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确定非税收入收款银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清算、监缴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执收单位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当场收取现款。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每日收取金额超过1000元,必须当日足额上缴财政;不足1000元的,3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财政。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
第十五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时间、数额,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六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滞留、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征收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按照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省有关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的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凭发改委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者财政部门核发的《罚没许可证》和国务院、省政府及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的收费文件,到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申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或者罚没票据。
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上述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单位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对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发改委、监察、审计及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申诉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按照规定从省级主管部门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必须到同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等管理制度,设置票据专库(专柜)、账簿,指定专人管理,确保收费票据的安全。
禁止转让、出售、销毁、涂改、拆本、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由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据及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执收单位应当接受其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如实反映政府非税收入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单位具体从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有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财政、发改委、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行之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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