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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发改服务[2006]9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福州、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6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专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闽改投资[2006]22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项目单位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技术方案和主要设备(软件)采购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规定执行。
二、抓紧协调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地方承诺配套条件,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和转移建设地点,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督促项目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加快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实施计划须报我委备案督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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