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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计局、陕西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乡镇企业重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2005-12-06
 

各市(区)统计局、乡镇企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管理力度,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以更加真实的反映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省统计局与省乡镇企业局特制定了《陕西省乡镇企业重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作为对全省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评估的基本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乡镇企业重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为适应我省乡镇企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客观、真实的反映乡镇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速度、行业构成,准确把握乡镇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乡镇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推动乡镇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管理力度,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加强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评估势在必行。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和陕西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评估的主要内容

  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乡镇企业个数、从业人员、增加值、现价总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利润总额、实交税金、劳动者报酬(工资总额)、农产品加工企业个数、出口交货值等指标。

  二、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乡镇企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乡镇企业统计数据树立公信力的基础,是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各级统计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和反对在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提高统计工作的抗干扰能力,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规范统计制度方法。乡镇企业统计指标的统计、核算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行业统计制度方法,执行省统计局和省乡镇企业局的统计要求,不得擅自对统计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方案等进行修改、变通,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逐步实现全省、市、县三级统计数据的协调衔接。

  (三)分级评估和联审。从2005年年报开始,省级执行国家统计局对重要统计数据下管一级的要求,对乡镇企业各季度和年度上报的重点数据进行评估、联审,对各市(区)不符合乡镇企业发展实际的统计数据进行指令性修正,评估核定后统一反馈各地对外公布和使用。各市(区)依据此办法对所辖县(市、区)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管理。

  三、具体评估要求

  根据目前乡镇企业统计工作实际,各地在保持现行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渠道、任务不变的同时,围绕重点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配套的评估、分析指标框架,落实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评估、联审机制。重点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要经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内部评估、与统计部门联审联评后再按原渠道报送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评估工作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控制总量与速度。各地要依据当地经济总量、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企业个数、从业人员等情况,分析乡镇企业经济总量及其相关指标所占比重,所处位置,控制好乡镇企业总量规模。同时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模、新投资企业项目、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和乡镇企业上交利税等指标,综合分析乡镇企业月、季、年度主要指标增长速度是否真实可靠,控制好乡镇企业增长速度。

  (二)评估市场变动因素。要分析乡镇企业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生产资料(原材料)市场供应状况,及企业生产成本变化对乡镇企业生产、发展的影响。

  (三)评估科技运用的贡献。要准确、科学地分析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层次、发展质量、科技含量,并据以做出对乡镇企业发展环境、赢利能力、发展前景的评估。

  (四)评估气候等自然条件影响。主要分析自然灾害对乡镇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导致主要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

  (五)评估政策变动因素。主要是分析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情况、落实政策情况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影响。

  (六) 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等影响因素。要深入观察与乡镇企业发展高度关联的固定资产投资、银行贷款、主要农产品产量与销售量、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相关统计指标的变化情况,并与乡镇企业相关统计结果进行比较,判断二者的增减趋势和幅度是否吻合,分析原因。

  (七)评估乡镇企业行业构成。要全面分析乡镇企业的行业构成比例,分析乡镇企业各行业对乡镇企业增长的拉动作用,分析乡镇企业行业消耗水平及增加值率和综合消耗水平及增加值率的合理水平,理顺乡镇企业行业构成比例和对增加值增长的贡献水平。

  在分析、评估乡镇企业行业构成时,各地要特别重视乡镇企业各产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各产业发展的联动关系,运用统计部门各产业(行业)统计结果,对比分析和评估乡镇企业统计结果,对总体形势做出正确判断,从宏观上把握好乡镇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八)使用当地农民收入因素评估。要分析当地农民收入的来源构成,观察乡镇企业主要指标变化趋势是否与农民来自乡镇企业的收入变化趋势相一致。

  四、乡镇企业重要统计数据评估使用的基数。经过省统计局和省乡镇企业局联合评估、核定,认定了2004年各市(区)乡镇企业重要统计数据,要求各市(区)作为基数,在评估、核定2005年乡镇企业统计结果时对比使用,具体见附件。

  附件:2004全省各市(区)乡镇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基数表(略)

陕西省统计局(章)
陕西省乡镇企业局(章)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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