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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州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北政办[2006]1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同宝牧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人道救助工作的助手作用,切实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助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州开展“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为了开展好“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加大募捐救助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契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 ,本着为贫困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做好“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通过广泛开展社会募捐、扶贫救助等实际行动,帮助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共创和谐海北、平安海北,促进全州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活动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活动时间和主要内容: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12月20日至12月31日将募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次年1月1日至15日将募捐的款物全部捐赠给全州范围内确定的扶贫救助对象,并在祁连山报、海北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分配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二)募捐范围:全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个人。
(三)活动主题:“捐出你一日工资、一日生活费,给一个贫困家庭或一名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四)救助对象:海北州城乡特困群体、企业特困职工、下岗人员家庭。救助对象由州(县)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筛选、确定。
(五)有关要求:
1、开展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义务兵、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也可以捐赠生产、生活物品。
2、海北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捐赠款物统一由州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发放。各县红十字会负责本辖区的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发放。
3、州红十字会每年适时组织一定规模的集中募捐物资接受及发送仪式,将所募捐款物及时发放到群众手中。
4、州红十字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及各级红十字会制定具体的扶贫救助活动方案,安排专人负责捐赠款物的接受、保管、发放等各项工作。要严格履行款物交接手续,认真筛选救助对象,审计部门要对活动款物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高社会透明度。
5、企业等社会力量的捐款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字[2001]314号)的规定,享受计算所得税优惠政策。
6、各级宣传部门要对捐款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组织领导
(一)海北州“博爱一日捐”募捐救助活动由州红十字会及各县红十字会承办,各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实行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切实为政府分忧,替百姓解难。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博爱一日捐”募捐活动的重要意义,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四、其他
各县、各有关部门将募捐和发放数据上报州红十字会办公室。
捐赠热线:8642601
传 真:8643157
联 系 人:李国营 李永福
各县捐赠的款物的接受地点场所在当地红十字会。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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