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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财政行[2006]7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遗属,每人每月为58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遗属,每人每月为400元。遗属系鳏寡孤独者增发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增发12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180元。
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处理。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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