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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药学专业按照特殊专业收取学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6]2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2006-09-01
 

市教委:
  你委《关于独立学院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等四个专业按照特殊专业收取学费的函》(津教委财[2006]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06学年新开设的药学(药物分析)专业学费标准按照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执行;法学(医事法律)、护理学(涉外护理)和市场营销(药品营销)三个专业按照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06学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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