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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铁政办发[2006]7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0 | 生效日期:2007-01-0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铁岭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审计署公告审计结果办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适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组织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关系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和社会关注重大问题的审计结果;
(六)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七)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八)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经本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四)交办审计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交办审计的本级人民取府批准后公告;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机关按规定审批决定。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管理工作,制定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具体办理规程,规范审斗结果公告行为。
第十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以审计结果公告、公报等公文形式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或审计机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审计机关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铁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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