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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水财[2006]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8-04 生效日期:2006-08-04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保障对水利科学技术的投入,加快实施科技兴水战略,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全国和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及有关水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的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长效机制,加强水利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推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和水利科技创新,促进全省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水利、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为保障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同我省水利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水利有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切块、企事业单位自筹、社会捐赠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学技术的领导,各级财政应将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各级发改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水利发展规划中。

  第二章 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保证现有对水利科学技术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还应从各项水利资金中按照如下比例专项安排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各类水利资金及安排比例分别为:水土流失防治费1%、水利建设基金2%、水资源费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3%。

  第六条 各级发改委在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的水利科技基建项目用于支持水利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水利企事业单位增加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开发经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我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用于水利科技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引进境内外资金用于水利科学技术投入。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从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上述比例切块的水利科学技术经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集中管理方式,依据上年度的水利资金额度按相应比例核定本年度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总额,设立水利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由各级水利科技主管部门、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管理,主要用于实施水利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项目、创新项目、科技成果的引进转化与应用、推广以及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等。

  第十条 水利科技基建项目主要安排省级水利重点试验室、实验中心、技术研究中心、水利科技示范项目等的建设,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由各级水利部门提出年度建议计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正式计划。

  第十一条 水利企事业单位自筹的科技经费应当集中用于水利科学技术开发或者用于配套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对增加水利科学技术投入以及在水利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捐赠、资助水利科学技术资金数额较大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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