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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城市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章政办发[2005]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01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章丘市城市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章丘市城市管理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调动全市上下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一)城区一区三组团内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二)城市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三)城市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及时检举城市管理严重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人员。
  第三条奖励方式
  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市财政每年列支300万元资金,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项设置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奖励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城管办”按照所举报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二)年终奖励
  设立城市管理特殊贡献奖3个,每单位奖金为30万元;城市管理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5个;城市管理先进个人、城市管理群众热心参与奖共200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城市管理先进个人、城市管理群众热心参与奖每人奖励200-1000元。
  获得奖励的单位,可拿出奖金总额的30%奖励本单位有关人员,其余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市“城管办”专门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对举报奖励进行认定。同时,根据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具体负责年终奖励的评审工作。具体年度工作目标及奖励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区有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也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每年从本级预算中列支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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