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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月度和季度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2 | 生效日期:2006-08-02 |
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
为加强北京保险经纪机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保证数据的延续性和完整性,我局对保险经纪机构月度和季度监管报表格式进行了统一。现将调整后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报表》表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开始,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须采用新的报表格式报送月度和季度监管报表。各机构在填写新的季度报表前须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不得改动报表格式。各机构须加强数据提供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按时保质上报月度或季度报表。
二、季度报表报送(每年1月、4月、7月、10月)
(一)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须按规定报送季度报表,季度报表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报表》和《保险中介四张财务报表》。
(二)季度报表要求通过Excel电子版和纸质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版以粘贴附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纸质文件由电子版打印,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中介处。
三、月度报表报送(每年2月、3月、5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
(一)每月结束后7日内,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须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月度报表仅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报表》。
(二)月度报表只要求通过Excel电子版以粘贴附件的方式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新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报表》Excel电子版可从北京保监局网站中“行政许可”栏目下的“格式文件下载”中下载。
五、在京各保险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中介统计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报表。报表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王丹
电 话:66286387
传 真:66288131
邮 箱:dan_wang@circ.gov.cn
附件: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报表(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06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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