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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日本政府贷款造林项目落实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政办[2006]1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接省林业厅通知,日本政府贷款河南造林项目中日两国政府贷款协议已于2006年6月23日在东京签署,项目总规模194190公顷,总投资83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利用日本政府优惠贷款54259万元人民币,占65%;国内配套资金29241万元人民币,占35%:省级配套4175万元,占5%;省辖市级配套资金2505万元,占3%;县(市)级配套8350万元,占10%;建设单位自筹和劳务折抵14211万元,占17%.项目建设期6年(2006——2011年)。贷款期限为40年,宽限期为10年,年贷款利率低于1.5%.
新乡市项目总面积16370公顷,项目总投资7325.36万元人民币,其中利用日本政府优惠贷款4874.64万元人民币。新乡市的辉县市、原阳县、延津县、长垣县、封丘县、获嘉县6个县(市)被列为项目县,根据项目资金组成,需安排县级配套资金750.20万元(分四年实施),其中辉县市122.96万元、原阳县123.10万元、延津县159.35万元、长垣县142.77万元、封丘县119.89万元、获嘉县82.13万元。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请各项目县、市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设计、规划,研究项目资金配套有关措施,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日圆贷款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2007年目标考核。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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