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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本级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余府办字[2006]1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1-22 | 生效日期:2006-11-22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本级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新余市本级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为了更好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2007-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赣府字〔2006〕62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余市本级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㈠货物类
摄影、摄像器材、电器设备(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批量采购10000元以上)、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俱(批量采购金额10000元以上)、监控设备(不含警用管理监控设备)、电梯(手扶电梯,升降电梯)和锅炉、摩托车、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卡车和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图书资料等批量采购10000元以上,通讯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人工增雨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船舶及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材、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公务制服。
㈡服务类
计算机通用软件、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公务用车加油、公务用车修理(在余单位)、公务用印刷品印刷(不含保密资料的印刷)、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㈢工程类
单个项目5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改建、扩建等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
㈣其他未列入以上采购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10000元以上的货物。
二、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㈠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
㈡政府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项目。
㈢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说明
㈠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㈡凡列入新余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㈢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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