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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都市圈以外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建发[2006]1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12 | 生效日期:2006-10-12 |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都市圈以外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市审计局于2005年对全市都市圈以外的31个区县(自治县、市)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市建委于2006年对都市圈以外的10个区县(自治县、市)配套费管理工作进行了调研。通过审计调查和调研掌握的情况表明,都市圈以外地区配套费征收成效仍然不够理想,存在征收率较低,流失较严重,各项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配套费管理工作在征收体制与征收主体,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减免缓政策与减免缓审批程序、使用机制与监管等方面与市政府第85号令的规定和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了认真落实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市审计局对都市圈以外地区配套费审计调查所涉及问题的整改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都市圈以外地区配套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配套费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要求征收的一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地方财政筹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征收配套费与改善投资环境的关系,对当前配套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强化监督与管理意识;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努力维护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事关征收工作的大局,征收主体的多元化,不利于配套费的有效监督和宏观指导。各地要对现有分级征收或多级征收的管理体制和多元化的征收主体进行清理和纠正,要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征收机构统一征收(含委托代收),统一管理,按比例分配返还各建制镇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同时要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机构,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和业务工作经费,保持稳定的人员队伍。在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专门的征收工作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科学合理制定征收标准。征收标准过高或过低、划分过细、档次过多、类别较复杂的征收政策会增大征收工作的实际操作难度,不切合实际的征收标准,不利于配套费的征收,应予调整和规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实际,对现行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作进一步论证,提出修改和调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严格配套费减免缓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配套费征收工作规程和减免缓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配套费减免缓的监管。同时,对现行配套费减免缓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本地区出台的无市级部门及其以上文件依据的减免政策要进行清理和取消;对市级部门及其以上出台的不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或政策条文表述不够严密的减免缓政策,要尽快研究,向市建委报送修改意见。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无上级文件依据的配套费减免缓政策。
五、加强配套费使用监管。对配套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的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管理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建立本地区配套费分配返还的使用机制,正确处理好与各建制镇的利益关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配套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配套费使用规定的情况进行清理纠正,取消对配套费的各种统筹,不得以各种名目瓜分配套费,确保配套费专款专用。
六、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配套办)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配套费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考核与奖励机制,推动各地配套费基础管理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本地区配套费管理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措施:一是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征收程序;二是要建立统计台账,每季度定期向市配套办报送统计报表;三是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数据的管理。
重庆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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