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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丘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章政办发[2005]5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13 | 生效日期:2005-09-13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章丘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章丘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按时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济南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济政办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按照有利于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搞活粮食企业、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因企制宜,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确保改革按照规范程序进行。
3、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做好职工身份置换和分流工作,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济南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今年年底前,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总体布局和产权制度改革,消化历史包袱,对企业职工实行身份置换,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全面提高粮食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三、方式方法
1、国有独资。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食企业性质不变,继续实行国有独资。
2、承包租赁。对多年来经济效益不高,但在局部尚有一定的市场地位,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3、出售转让。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
四、操作方式
1、时间安排。从现在开始,到2005年10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2、操作步骤。(1)清产核资。市审计局、财政局、国资局、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各单位2005年8月底数据为基数,对全市所有改制企业进行全面清产核资,9月底前完成。(2)职工安置分流。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在年底之前完成职工身份置换。(3)经济补偿。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及时兑付补偿金。(4)国资局和粮食局要加强对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职工安置
现有的912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置换。在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置换身份,经济补偿方式为每月发70%工资并缴纳养老保险金至办理退休。五年内达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愿意自谋职业者,解除原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和经济补偿;愿意在原企业重新上岗者,不予经济补偿,身份置换后,通过股份合作形式组织起来承租原企业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企业应付费用。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我市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
六、有关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等有关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应享受到以下有关优惠政策。
1、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过程中,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部接纳或托管,实行再就业培训,并支付失业救济金。
3、离退休、退职、工伤、抚恤等人员的管理费用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国土资源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评估备案、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土地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土地有关手续。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关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5、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6、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7、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我市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8、在2007年底以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信贷管理原则,积极予以贷款。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七、组织领导
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人事、国资、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建、工商、税务、农发行、粮食局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多沟通,多协调,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按照上级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附:章丘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章丘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道忠(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巩宪群(副市长)
成 员:王福先(市发展计划局局长)
崔殿洪(市财政局局长)
于崇民(市人事局局长)
邱承江(市国资局局长)
王恩荣(市审计局局长)
刘长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耿桂森(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斌(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邱 锐(市工商局局长)
孟祥春(市国税局局长)
马永生(市地税局局长)
张 宏(市农业发展银行行长)
刘兴一(市粮食局局长)
卢建华(市财政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刘兴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章丘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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