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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朝政办发[2006]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信社《关于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4号)精神,2006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接补贴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及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实行综合直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粮食综合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农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粮食综合直补的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以及补贴兑付方式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及分配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五)坚持综合算账、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种粮使用柴油预计增支因素基础上,适当考虑化肥、农药、农膜等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及全年预计增支因素,进行综合测算,核定补贴。
  (六)坚持一次发放、直补粮农的原则。对成品油价格调整,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给予的新增补贴资金,连同粮食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粮农手中,2006年年内不再随实际价格变动而调整。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2006年全市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规模为8547万元,其中粮食直补规模4692万元,新增补贴规模3855万元。
  (二)资金来源。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从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其中各县(市)区负担的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对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地区,通过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解决。

  三、粮食综合直补的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种粮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

  四、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各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的确定。由于我市粮食产量低,农业人口比重大,扣除农民自身消费的粮食数量,近5年部分县(市)区粮食商品量为负值,如果按着省规定的确定粮食综合直补规模原则,部分县(市)区综合直补规模达不到省确定的最低规模10元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按如下原则确定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规模:
  1.粮食直补规模:以农业部门提供的上年享受补贴的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每亩最低补贴标准6元计算,确定县(市)区的粮食直补最低规模;全市粮食直补总规模扣除县(市)区最低直补规模后的余额,再按以粮食部门提供的近5年粮食平均商品量和农业部门提供的上年享受补贴的5种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县(市)区的粮食直补规模;上述两项合计为县(市)区粮食直补规模。
  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省县(市)区分担办法,今后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各地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不再重新核定。
  2.新增补贴规模:以农业部门提供的上年享受补贴的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5种粮食作物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每亩最低补贴标准4元计算,确定县(市)区粮食新增补贴最低规模;全市新增补贴总规模扣除县(市)区最低新增补规模和省专项拨补产粮重点县建平县部分后的余额,再以农业部门提供的2004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实际耗用柴油量(适当考虑增长系数6%)和2005年享受粮食直补的5种粮食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按两项指标分别占60%、40%权重,核定各县(市)新增补贴规模;上述两项合计为县(市)区新增补贴规模。
  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包括粮食直补规模和新增补贴规模两部分。为防止出现各县(市)区间补贴标准畸高畸低情况,各县(市)区粮食综合直补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亩。
  (二)对种粮农民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自2006年起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中每个农户当年5种粮食的实际播种面积作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分配依据。
  各县(市)区要按照当地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总规模和直补范围内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计算本地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并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五、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通过市、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封闭管理。财政部门要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原单设的“粮食直补资金”明细账户调整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明细账户,并对粮食直补资金和新增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督。同时,要求以乡镇为单位设立综合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综合直补资金采取市按规模核拨,县(市)区据实兑付的办法。市财政按核批各县(市)区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规模,直接将综合直补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据实将综合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粮食综合直补具体实施办法,按期向种粮农民兑付。
  2006年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全部结束。
  (三)建立统一的直接补贴发放渠道,实现“一折通”或“一卡通”。为避免直补资金发放过程发生截留、挪用、扣款等问题,保证资金安全,同时为逐步建立“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农民综合直补网奠定基础,2006年对种粮农民兑付直补资金,全部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形式,通过储蓄存折(或卡)将综合直补资金一次性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对种粮农民发放的储蓄存折(或卡)其工本费统一由农村信用联社负担,不得向种粮农民收取任何相关费用,不得扣收各种款项和债务。
  (四)健全粮食综合直补公开制度。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农民兑现补贴继续实行村级公示制度,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综合直补标准、粮食直补标准、新增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兑付农民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向种粮农民发放《种粮农民综合直补通知书》。通知书中必须注明: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补贴标准(包括粮食直补标准和新增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等内容。同时要让粮农清楚对今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国家一次性给予了补贴。
  (六)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综合直补的相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七)加强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粮食综合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
  (八)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允许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发生。

  六、建立粮食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综合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全面负责。要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宣传、粮食、农发行、农信社、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粮食综合直补工作组,共同做好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直补资金的筹集、监管;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及核实粮食播种面积、柴油耗用量以及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综合直补资金的划拨、发放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家喻户晓;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截留、挪用和套取财政补贴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原则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将综合直补资金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确保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地具体实施方案要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三)切实做好粮食综合直补的宣传工作。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粮食综合直补政策,把党和政府对种粮农民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个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答疑解惑,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切实保证粮食综合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为做好粮食综合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印刷费、核实播种面积等必要的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县(市)区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县级财政提出申请,市财政汇总上报后,由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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