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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府办[2006]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5-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打击财经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海南省2006年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2006年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二、检查对象及时限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检查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时间
2006年6月15日至8月底。
四、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税种的缴纳情况、会计信息质量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等,具体包括:
(一)是否存在欠税、偷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税收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无擅自改变税种、税率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税收收入入库级次和退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欠税清缴情况;
(六)是否存在“引税”、“借税”、“买税”、“混税”等违法行为;
(七)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八)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
检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本级参与检查的人员分别从成员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抽调,具体人员抽调方案由省财政厅商各成员单位确定。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提高检查工作水平。
六、经费安排
在本级查缴、催缴入库金额的5%以内提取奖励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经费。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要加强领导,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检查组,查深查透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加大处理处罚力度,严明财经法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各市、县要协调和组织好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尽量将相关的检查工作捆绑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三)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检查意识,严格遵守《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检查证据的收集和工作底稿的填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切实提高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被检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检查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匿、谎报。对拒绝、拖延、不配合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处罚。
(五)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检查工作纪律,树立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各市、县要落实检查人员和专项经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七)检查结束后,各市、县财政局要进行总结,并于2006年9月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1.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情况;被检查单位的范围、数量;查出的违规违纪情况;对违法违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工作建议等。
2.填写2006年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查缴催缴情况表。
检查工作结束后,将召开全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表彰会,对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县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006年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查缴催缴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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