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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政办[2006]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2006-05-2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6〕2号)精神,鼓励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农业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从市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支持农产品加工项目的技术改造。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范围。
  资助对象为在杭州市范围内登记、纳税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重点资助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较强的带动力,企业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联系紧密,带动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140万元以上。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标准。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计算;实际完成投资额应达到备案(或立项)投资额的70%以上才能申报;如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备案(或立项)投资额,则按备案(或立项)投资额的120%以内按实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8%给予资助。
  2.其他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按6%给予资助。
  3.对列入市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获得专利(有效期内)或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两年内)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相应上浮1个百分点。
  4.对50%以上加工原料来自市外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资助比例相应下浮2个百分点。
  5.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区、县(市)企业的项目,先由区、县(市)财政按资助资金总额的50%落实资金,再申请市财政资助。各区、县(市)要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足额安排资助资金。6.享受本办法资助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杭州市出台的其它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政策。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审批程序按照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的通知》(杭农产办〔2005〕3号、杭经投资〔2005〕47号、杭财农〔2005〕94号)规定执行。

  三、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由于市场、技术、资金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不予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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