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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村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济政办[2006]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村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济源市村级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必要的经费需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村级经费保障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5]46号)、《关于对2005年村级经费收支计划的批复》(豫农税改办[2005]1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经费的管理原则
  我市村级经费管理由市财政局负责,实行以市为单位,统一管理,严格标准,保障必须,高调抵补,分期拨付和及时监督。市、乡两级要建立村级经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年初纳入预算管理,年终实行决算,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二、村级经费的来源
  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集体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三部分。

  三、村级经费的使用范围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村、组干部补助和必要的办公经费支出。
  村、组干部补助对象主要是:行政村党支部、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小组组长。提倡村、组干部交叉任职。
  村级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办公用品购置、邮电、报刊征订等支出。
  村、组干部的人数由组织部门核定,村组干部人数发生变化时,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村级办公经费应本着节约的原则。

  四、村级经费补助标准
  (一)村、组干部年补助标准
  按照村、组干部补助的标准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相适应的原则,村干部年均补助不超过人均纯收入的80%,组干部年均补助不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0%,村级办公经费不超过村组干部补助总额的40%的原则,核定我市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年人均补助2760元(230元/月),两委成员年人均补助2280元(190/月),小组长年人均补助720元(60元/月)。
  (二)办公经费年补助标准
  农业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行政村补助13000元,农业人口在1500-3000人以内的行政村补助10000元,农业人口1500人以下的行政村补助5700元。

  五、村级经费预算管理
  每年年底前,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上年度各行政村村级经费收支情况,提出下年度村级经费预算建议,包括集体经济收入、其他收入。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提出村级经费的年度预算编制计划,财政补助部分列入市级预算。市级预算经人代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将村级经费收支计划批复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解到各行政村,并对各行政村办公经费进行张榜公示。

  六、村级经费的预算拨付
  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安排的村级经费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季初追加拨付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税所村级经费专户,必须在第四季度初全部拨付完毕。乡镇、街道办事处财税所接到市财政拨付的村级经费后,按标准支付村、组干部补助,按计划拨付村办公经费。年度经费有节余的,可安排村内公益事业支出。

  七、村、组干部补助的管理
  (一)财政安排的村、组干部补助
  为便于加强管理,村、组干部财政补助部分,由村文书造册,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完毕后送交财税所,由各财税所在金融部门办理存折,按季度直接发放到个人。村、组干部补助不得用于办公经费。
  (二)村集体经济收入安排的村、组干部补助
  有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提出用集体经济收入发放村、组干部补助意见,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村办公经费的管理
  村办公经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财政安排的资金。3月底前,各行政村根据公示的办公经费,制定办公经费使用计划,报乡、镇政府批准后使用。年度有结余,可用于本村公益事业。二是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级经费的部分,按照省农业厅颁布的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管理。

  九、村级经费的决算
  村级经费的决算由来源、支出和结余三部分组成。来源包括上年结余资金、财政支付资金、村级集体收入和其他资金。支出包括村、组干部补助和办公经费(含报刊杂志征订支出)。决算中的财政支出数应与财政总决算中的“其他支出”科目下的“补助村民委员会支出”(6104款)相一致。

  十、村级经费的监督管理
  由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支付的村级经费,各级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市、乡、村之间的债务。对截留、挪用和抵顶债务的,按照《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引发<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纪发[2005]11号)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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