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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5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等级考试有关收费标准的函》(赣旅函[2006]13号)收悉。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核定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1180号)四年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每考生40元/科的标准收取;其中导游人员资格的现场考试的收费标准接每考生80元/科的标准收取。

  二、导游等级考试包括中级、高级、特级三个级次。导游等级考试(中级、高级)收费标准按每考生60元/科的标准收取;导游等级考试(特级)收费标准每考生80元/科的标准收取。

  三、原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核定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2]1180号)中导游资格考试和导游等级考试的内容同时作废。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入缴内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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