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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葫芦岛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辽价函[2006]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2006-04-01
 

葫芦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葫价发[2006]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规定,你市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申请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批复》(辽财非函[2006]52号)批准同意立项。经研究,现将你市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收费标准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为制卡成本费用,包括卡基、芯片、卡内操作系统、卡面照片内成像、个人信息初始化以及封装掩膜等费用。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20元。
  持卡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办新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收费范围及对象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的复函》(辽财非函[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有效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分别到市物价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其他机构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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