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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政办发[2006]9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29 生效日期:2006-05-2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到201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提出我区加强和改进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在做好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统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生活消费等方面的能源统计工作,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统计制度,逐步解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资料来源问题。改进能源统计方法,实行经常性统计、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等统计方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各级能源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自治区统计局今后将对市、县(区)统计部门能源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区)统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自治区经委负责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

  二、落实单位GDP能耗公报制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将于今年6月底前,联合向社会公报各地区2005年的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同时公报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耗;在7月底前,联合向社会公报各地区2006年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和万元GDP电耗。我区也要在相应时间公布五个地级市万元GDP能源消耗情况。

  三、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统计的网上直报制度。为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从今年下半年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等5部门将在9个行业 1008家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统计的网上直报制度,明年将扩大到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在配合国家统计局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的同时,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统计的网上直报制度。

  四、做好节能降耗的评价考核和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各市、县(区)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节能降耗的评价考核和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重点应作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直接核算能源消费总量,认真审核并计算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第二,加强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的统计,直接反映节能降耗的实际效果;第三,做好地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加强能源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能源统计工作力量,保证能源统计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能源统计网络、基层能源统计台账、原始统计记录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能源统计工作,安排落实必要的能源统计事业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能源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能源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增强做好能源统计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的关系。铁路、民航、邮电、通信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本系统能源消费情况;煤炭管理部门要提供煤炭的调入、调出情况;石油销售部门要提供分品种、分行业的石油销售情况;电力部门要提供分行业的电力消费情况;交通部门要提供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的能源消费情况及全社会客、货运量;公安部门要提供全社会车辆拥有量;天然气、液化气销售企业要提供分行业的天然气、液化气销售情况;建设部门要提供城市锅炉供热和煤炭消费情况;经委要搞好综合协调,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的跟踪监测工作。

  七、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各级领导、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在能源统计上弄虚作假。要支持统计部门和能源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维护《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权力。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增强依法统计的观念,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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