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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国税发[200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02-03-01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分别于7月23日和次年1月23日前将汇总表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二、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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