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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4]19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2004-12-30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注销
  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单位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注销,同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

  二、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使用
  下一年度1月至6月,财政部原则上每个月将未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的20%重新下达各部门(单个基层预算单位的单个预算科目结余不足10万元的,全部结转在1个月内),于6月份将未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全部下达完毕,并同时向代理银行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各预算单位在下达的用款计划及授权支付额度内使用资金。
  财政部按比例下达的结余用款计划额度不能满足预算单位特殊需要的,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根据库款情况给以适当调整。
  如预算单位本年度未按部门预算数全额编报用款计划,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10日前补报当年12月份用款计划。

  三、年终结余资金申报
  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库[2003]125号)中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上年度结余资金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
  财政部核定的结余资金数额如小于已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一级预算单位不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核定表》的,财政部有权停止恢复预算单位年终结余用款计划额度。

财政部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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