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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企)[2004]32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12-22 | 生效日期:2004-12-2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企业:
为支持资源型产业的发展,解决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决定调整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维简费)提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冶金矿山维简费标准提高到每吨原矿提取15-18元。其中,国有大中型冶金矿山企业维简费标准为18元/吨,其他冶金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在15-18元/吨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提取标准。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全部计入生产成本。
二、企业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维简费提取标准后,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维简费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三、财政部、原冶金工业部《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工[1990]23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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